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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是否

时间:2018-09-17 03:27:08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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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做企业法律风险诊断及防范的专题培训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的问题,我们进行归纳整理后,将陆续发布在我们官网上,分享给大家。
  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
  公开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大家别笑,这是一个常见问题。
  这样的场景也许大家并不陌生:我们的设材部门进行招投标时,在开标现场开标后,往往会对潜在中标人提出二次报价的要求,有的甚至会有三次报价或多次报价,开标会现场几乎变成了菜市场,买卖双方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最后以双方皆能接受的价格条件达成一致,选定中标人,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投标二次报价
  殊不知,已然违法。
  招标和其他采购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投标人只进行一次报价。我国法律法规也是如此规定的,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第四十九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均规定,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人编制投标方案和投标价格是不能改变的,也就是说投标价格报高的不扣,报低的不加,漏项也不补。因此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就是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价格,也即是签约的合同价。
  【结论】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也就是说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除有算术修正错误外)签订合同。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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