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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后发现造假能否撤回

时间:2019-02-21 12:09:39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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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在参加当地政府公开招标项目,在委托标书代写公司代写标书后,一切都按照正常的流程在走。评审环节时,所有流程均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最终这个公司得分排名在第二,此时有人举报说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涉嫌造假,经核实后发现确实存在该问题。如果被发现造假的话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公司此时是否还可以撤销投标文件呢?
        冠磐编者认为,首先我们要确定这个究竟是“撤销”还是“撤回”。
        我国财政部87号令中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由此可见,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该是撤回,否则应该是撤销。
        暂且不论该公司是否中标,中标后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追究其责任。如果该公司并非中标人但是又已经查出来他们提供的资料属于虚假资料,撤销后还会有哪些影响呢?
        根据我国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该公司上交的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但是其他处罚在相关法律法规里并未明确规定。
        根据冠磐编者的经验来看,即使撤销了投标文件,违法违规已经是既定事实,撤销的只是中标的权利,违法行为却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投标的行为已经产生,撤销的话很可能是无效的,无法改变违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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