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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标书注意事项 投标人公章互盖是否无效

时间:2019-10-11 08:33:31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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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器材标书需要注意哪些,专业标书制作公司冠磐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某市想要采购一批消防器材,属于政采范畴,有三家公司参加投标,评审时发现有两家的公章互相盖错了,就是A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盖的是B公司的公章,B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盖的是A公司的公章。评审专家一致认为两家公司属于无效投标并立即终止了评标活动,做出了书面的说明反馈给了财政部。经调查发现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责令废标重招,而且两家公司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没收了保证金,而且两年内禁止参加政采活动。
        那么这两家公司收到这种惩罚是否合理呢?
        通过查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据上述规定,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做是正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因此,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公章互相盖反明显属于串标行为,财政部做出这样的决定和处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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