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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只提供PDF格式标书算为难供应商吗?

时间:2018-10-13 06:36:24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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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开发区校区校园网络机房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DUTAKC-201801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05室(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当事人2:大连宏旗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旗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子村
  当事人3: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远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4层2401号
  当事人4: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901、902、903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采购人仅提供PDF格式文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故意为难供应商。2.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UPS设备为工频机,而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存在以高频机冒充工频机谋取成交的情形。3.UPS设备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价近一倍,且过于接近预算。4.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采购人仅提供PDF格式的磋商文件,故意为难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存在故意为难供应商的情形。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以高频机冒充工频机谋取成交的问题。经审查,结合宏旗公司响应文件及制造商提交的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相关技术要求。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宏旗公司报价不合理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决定成交的唯一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宏旗公司存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形。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恶意串通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磋商文件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电话:15627777771

手机:18081002916

邮箱:972921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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