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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中遭遇恶劣行为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9-01-08 07:56:51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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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专业标书制作公司有长期合作,近日,该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某市一个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这个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很广,即使没有现货仍然去报名参加了大量的政府采购类项目,经其他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举报称,该公司在报名后得到一定的“好处费”则会退出,要么就是中标后提供的货物质量较差,与市场价不符。遇到遭遇这样的恶劣情形,该如何维权呢?
冠磐编者认为,所谓的“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合同中明确要求必需的设备和技能的公司。类似这种公司是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倘若该公司中标后以次充好,可以报告至相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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