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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第一名投标人不一定是中标人

时间:2018-04-27 10:42:29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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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决定,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顿时在各论坛新闻网上活跃讨论此事。是什么样的修改如此惹争议呢?
  
  2017年8月29日之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修改之后,新条例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区别在哪里呢?旧条例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除非第一名中标人自动放弃,否则必须和第一名中标者签订并履行合同;而新条例解放了招标人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
  
  如此,我们都知道了,招标人有三种途径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这里有一个概念很重要,“候选人”。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评出来的,那么它有几种方法评出候选人呢?有两种,一是最低投标价法,一是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经过评审为最低报价;综合评估法,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找个平衡点来讲,这样的修改就是一把双刃剑,优点是赋予了招标人尚方宝剑,斩掉搞围标、围标的皮包企业,缺点是招标人的权利滥用会给投标人带来威胁,以往,没有招标人敢百分百保证谁中标的,但是现在可以了,假如有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益输送或行贿受贿等情形,就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也不是说,它存在弊端就说这个条例修改地很失败,毕竟,它是为了使招投标市场更为规范整洁,只要后期各局和各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严厉整治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很能为投标者带来福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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