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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签定合同后发现该型号产品已停产怎么办

时间:2019-02-07 04:36:25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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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项目投标人找成都标书代写公司制作的标书,评审后中标,满心欢喜的投标人在签定合同后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产品必须为某型号的产品,可该型号的产品厂里已经停产了,只能用其他型号来代替,这该怎么办?
        冠磐编者认为,首先这家公司可能会被合同违约处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该供应商应当继续履约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未按照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具体如何追责或者补救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另一种可能就是产品迭代升级了,这种也是很常见的。有的招投标活动耗时太长,在这期间内产品可能会升级,老型号的没有了,质量更优的新型号产品直接代替,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作为采购的一方于情于理应该接受,不过也有供应商以此为借口来增项,从而签定增值合同。招标人一般会通过查看投标人企业官网的产品展示来辨别真假,如果详细说明了产品更新迭代的情况还好;如果挂着之前的型号则难免会遇到一些麻烦,严重的可能还会追究法律责任。
        刚颁布不久的87号令中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也就是说,倘若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则需要增加某些必须的合同内容,如果是“非实质性修改”,则可以按新型号产品履约。反之,则不能。
        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协商来解决,比如签订补充协议,这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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