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说,即使两家公司股东有重合,但是法人不同,所以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的关系,即不构成串标。只有出现87号法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才会被认定为串标。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比如这两家公司如果分别只有两位股东,甲公司法人为A,股东为B;乙公司法人为B,股东为A,那么这种情形下,两个公司是不可以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在现实中,企业相互之间有关系是何种关系,如何认定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避免争议的出现,参与方需要在此前就进行说明并约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