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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少于三个是否重新招标要视情况而定

时间:2018-03-11 03:07:50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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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有效投标人未到达三个应当重新招标,不得开标的时候,招标方无疑会感到工作又加重了一分,但却没办法,硬着头皮也要把事情解决继续下一步工作。
  
  一般来说其中的情形是很复杂的,因为如何界定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有很仔细的划分。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弃繁从简不重新招标,就在余下的两个或一个有效投标人中选一个不就好了嘛?
  
  其实这样做是为了坚持原则,保证竞争性,单从条例来看,“重新招标”指的是必须招标项目中,必须重新组织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中,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不重新招标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假如有效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个,也是可以进入下一个环节开标不重新招标的,只要评审委员会认定余下的两个有效投标文件符合竞争性。
  
  域创金标总结了常见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如下:
  
  1.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设置了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失败后,应当重新开始招标。新一轮招标中,可以设置资格预审也可以不设置,改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2. 购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3.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4. 两阶段招标中第一阶段递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
  
  前面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因果关系,通过资格预审并购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必然导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如此一来,从这逻辑关系里,可以看到,会有一种情况令招标方烦恼,如果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超过三个,就已经确定了开标后的有效文件会少于三个,还有必要继续确认招标失败吗?
  
  提前重新组织招标可能是会节省一些时间,但仔细考虑,万一有投标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直接参与竞标了呢?也就是说,招标方不能依据招标文件的发售情况来判定是不是投标人少于三个。
  
  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就参与竞标其实是很不正确的行为,因为这好比一个瞎子在找光亮的地方,找到的几率真的很低。所以有很多招标方会抵制这种行文,在招标文件里写明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以此节省时间。
  
  所有的情形还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不要一遇到投标人少于三个就慌乱不已,没那么困难,怕麻烦就提前在招标文件里规定好,不怕麻烦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多发挥招标评审委员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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