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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如何做好退还投标保证金工作

时间:2018-03-11 03:08:09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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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介绍过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引起保证金纠纷的问题,解决方案有两方面:站在投标人的立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方撤回;站在招标方的立场,缩短投标文件接收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的距离。
  
  那么招标成功后,保证金又是怎么退还的呢?要知道,不管是投标人还是中标人,到最后保证金都要一一退还给他们的。
  
  1. 退还时间:招标方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这里有个小插曲,2013年以前条例还写着“5个工作日内”,现在换成了“5个工作日”,效率明显高了。
  
  2. 退还对象:所有投标人。包括中标的、未中标的,但一些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除外,比如投标人已经过了投标截止时间还要求撤销投标文件。
  
  3. 退还金额:招标人要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实际情况中,中标人的保证金可以不退,直接折抵履约保证金或招标代理费,相当于退还。当然这些也是要有书面文件证明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关于具体如何折抵也要作出明确说明,以免引起纠纷。
  
  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
  
  1.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3.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一般这四种情况很少,招标工作和投标工作都是很慎重的事情,应该没有特殊情况,中标人是不会不订立合同、不交履约金的。
  
  附加条件这个,确实有些过分,商场都是讲信誉的,该提前作出说明的,都应当在投标文件里列出,而不能等到开标后。
  
  招标方作为统筹者,应当部署好开标之后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毕竟这关系到投标人的切身利益,部署工作没做好或者招标环节中记录不全都有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诉与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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